Article 7
In force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备案和年检,无主犬送交收容,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依法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养犬妨害城市管理以及影响市容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的免疫,核发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收容和对疫犬、疑似疫犬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犬只检疫、防疫和诊疗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储存、注射。并负责犬只伤人救治、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狂犬病疫情监测和卫生宣传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财政、发改、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