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及青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四)市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餐饮、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五)公交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售票厅、候车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其管理者可以决定禁止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