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路南区、路北区除外)应当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在用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地条件的,应当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

新建、扩建、改建的供水水源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