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供水或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清洗消毒三日前未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三)未将水质检测情况在显著位置向用户进行公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没有经过卫生知识培训的,或者没有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水质受到污染没有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水质受到污染没有消除污染或者没有经过检验合格即恢复供水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