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或者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供水工程或者节水设施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用或者淘汰的不合格材料或者用水器具的,由城市供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