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供水单位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水库专用引水渠道、取水泵站、取水井、净水配水厂、输水配水管网、阀门、消火栓、消防水鹤、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