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将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内部生产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二)将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等非饮用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三)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输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物料、种植深根系植物以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

(五)损坏、覆盖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供水设施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