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保障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二)在供水管道、输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定期巡视,保障供水安全;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用户服务中心应当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不予受理的业务应当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设置供水服务热线,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在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时限内处理完毕;

(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建立健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每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