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设置于居民住宅楼内;
(二)环境整洁,专用场所选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露天垃圾堆、污水池、粪坑等污染源不少于三十米,与畜禽圈舍等较大污染源的距离不少于一百米;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配置有污染物处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三)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生产车间面积、净高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车间内不得设置厕所,地面应有适当坡度排除积水;
(四)按照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功能间(区),人流和物流分开,公共餐具、饮具回收入口和产品出口通道分开设置,配置有员工更衣室及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粗洗间(区)配备足量加盖密闭的垃圾存储设施,包装间配备空气消毒设施;
(五)生产区应当配备通风、防尘、防霉、防虫、防鼠等设施,车间所用材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关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用场所及其内外环境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