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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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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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气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参与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服务等工作。
Chapter 2预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风险阈值等信息。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一)防御原则;
(二)防御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四)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五)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
(六)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主要包括演练准备、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评估总结等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风需要,建设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避风带等设施,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提前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固道路、港口设施。
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排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排水通畅,针对城市积水易涝区域增加、改造排水设施并制定排水措施,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
水利部门应当在洪涝灾害易发区修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监测与核实水库、山塘容量。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日常排查,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天气期间减轻劳动者工作强度,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合理调度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和抗旱耕种技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减轻旱灾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低温、霜冻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采取综合有效防御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农业生产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区域人工增雨、防雹、消雾和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抗旱、生态建设以及重大社会活动服务需要适时依法开展。
鼓励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Chapter 3监测、预报和预警
(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
(二)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以及山区、海洋和重点林区、矿区、渔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涉及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气象数据接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故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旅游等部门,加强专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为农林果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海洋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气象条件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物价影响的气象预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进行加密观测,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重点工程所在地、应急避难场所等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根据需要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及时准确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象灾害防御需要,设立公益性气象广播电台、电视频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渔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信息,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电视屏幕持续显示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并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当地广播、电视媒体除播发预警信息外,还应当同时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台站监测到的台风、暴雨最新情况和相应的防御指引;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灾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
鼓励企业参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的建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协助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和传达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三)收集并向相关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及影响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
Chapter 4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并及时转移避险。
(一)组织救援和救治受灾人员,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二)标明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三)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四)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设施、工具;
(五)组织并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
(六)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惩处哄抢财物、哄抬物价、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七)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八)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决定。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应当包括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灾害发生前后气象预报服务情况等内容。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或者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三)未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
(七)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一)未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二)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时,未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严重影响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
(一)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警示标志、警示牌的;
(五)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者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对重大气象灾害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阻挠气象灾害调查、事故鉴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