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资金投入、绩效考核、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等体制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扬尘污染隐患排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加强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基层自治和网格化管理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阻、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