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开采或者砂石、陶瓷、水泥生产和混凝土、砂浆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生产加工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石材销售、加工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城镇建成区内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