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和装饰装修、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矿山开采、易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生产加工、物料堆放与运输等活动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