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城镇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质量标准进行作业,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道路进行洒水、冲洗,道路冲洗后两侧的泥土(浆)、垃圾应当即时清理;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辅以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禁止随意倾倒尘土;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即清即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五)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