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未硬化,生产区域未设置排水沟、沉淀池;

(二)生产过程未实行封闭运行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