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城镇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

城镇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透水铺装、硬化或者覆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沿线范围内的,由管理部门(单位)负责;

(三)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四)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荒地、荒坡的治理,规范农业生产、建设行为,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减少裸露农地农田,抑制季节性裸地扬尘。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