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规定:

(一)勘探、采矿以及选矿作业中所用设备,配备粉尘收集等降尘设施;

(二)对开采区和加工区的道路、接入公路路网的运输通道、以及其他固定作业场地进行硬化,并辅以洒水、冲洗等措施;

(三)对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布(网)或者其他适宜的抑尘措施。废弃使用的,及时绿化或者复垦;

(四)制定落实矿山开采生态修复计划,对停用的探采用地和取土用地及时回填、绿化,恢复生态植被;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从事石材销售、加工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城市、县城建成区进行石材露天切割、打磨等作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加工经营活动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