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城镇道路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扫养护,保持路面整洁干净,达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在容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和不利气象条件下,应当加大保洁力度,增加清扫、洒水、冲洗的频次。

城市和县城的主干道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应当采用机械化吸尘清扫作业。实行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进行低尘作业。清扫产生的垃圾、下水道疏浚作业产生的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城市、县城周边干线公路路段应当采用机械化吸尘清扫方式,配合人工清扫,采取抑尘措施。其他公路应当逐步实施机械化吸尘清扫作业、洒水降尘。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