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动员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城市、村镇以及社区、单位、家庭等建设活动并开展相关评估;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