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进卫生(健康)城市、村镇建设,编制实施卫生(健康)城市、村镇发展规划,把卫生(健康)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治理的全过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爱国卫生工作成效纳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