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确定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牵头办理,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牵头督办,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督办工作。
确定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具体承办单位或者部门的负责人牵头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