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根据职责分工认为需要调整承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延误或者自行转办。交办单位同意退回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代表。代表对交办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交办单位提出,由交办单位商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