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1,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0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0年7月8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测评评估。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Chapter 2规范与倡导
(一)尊老爱幼,互敬互爱,家庭和睦,培养和传承优良家风;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爱护公物;
(三)尊崇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分类投放垃圾;
(四)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
(五)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六)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弘扬社会美德;
(七)文明出行,安全礼让,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八)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
(九)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自觉维护网络秩序,不编造、散布虚假和有害信息,不侵犯他人隐私;
(十一)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十二)爱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革命遗址遗迹;
(十三)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隔离栏,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骑行通过斑马线,不按规定车道通行;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礼让行人,随意变道、加塞,滥用远光灯、乱鸣笛;
(四)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五)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
(六)违规饲养烈性犬,携带犬只外出不束牵引带,不即时清除犬粪,养犬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在禁烟场所吸烟;
(八)乱倒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九)在城市公园和风景区水域清洗车辆、衣服、拖把等物品,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
(十)违规私拉电线为助力车、电动车等充电,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十一)违规喷涂、张贴、发放宣传品;
(十二)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十三)其他应当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一)文明用餐,拒绝浪费,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节约公共资源,低碳、环保、绿色生活;
(四)保护乡村自然风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优化人居环境;
(五)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六)邻里之间互相尊重,相互帮助,文明相处;
(七)移风易俗,厚养薄葬,生态殡葬、文明祭祀,文明节俭办理节庆、婚丧事宜;
(八)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
(九)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一)扶贫、济困、助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三)采取适当方式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
(四)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Chapter 3促进与保障
尊重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捐献意愿,依法保护其人格权。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临床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惠待遇。
对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保障。
鼓励医疗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旅游休闲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母婴室。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道德先进人物。
Chapter 4实施与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协会等组织发挥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作用。
禁止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