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以不当方式为电动车等电器设备充电,污损小区公物、公共设施,或者在楼道、小区公共区域堆放垃圾、存放杂物,占用绿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装修房屋、家庭聚会等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受行政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行为人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