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尊重他人,文明用语,不喧哗,不赤膊;

(二)在公共场所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

(三)在机场、车站、医院、旅游景区、便民大厅、公交车等公共场所为老、孕、病、残人员让座,不占用专用设施;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健身、娱乐等活动合理安排时段、场地,合理使用设施、设备,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工作和休息;

(七)在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电影院等文化体育场所参加活动时,遵守管理规定;

(八)在医疗场所遵守医疗秩序,尊重医护人员工作,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九)不践踏草坪、折树枝、摘花果;

(十)不在建筑物、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十一)不乱停、丢弃、损毁共享交通工具;

(十二)不损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

(十三)不在道路等公共区域抛洒葬品、遗物,焚烧冥纸。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