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并按月收取,主要用于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办园条件:

(一)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民办幼儿园由其在保育和教育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超过该类幼儿园的最高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日常生活用品费等代收费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据实收取。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