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3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雨水管道、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