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引导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同步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规模化养殖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经过处理的畜禽粪便污水符合农田利用要求或者排放标准。对动物尸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向水体丢弃。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