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