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