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