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学校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

(四)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五)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进行安全事故处理;

(六)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