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对渔港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渔港使用现状,不得损坏渔港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