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