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赋予街道办事处下列职权:

(一)在解决辖区内群众诉求、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并对部门完成指挥调度事项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考核意见;

(二)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评优评先等的建议权;

(三)对辖区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的建议权;

(四)对涉及本街道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参与权;

(五)对投入本街道所属社区的财政资金的统筹管理权。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决定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行使综合执法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