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服务诉求处理机制,对于辖区居民和单位直接反映或者通过市和区便民服务平台等途径反映的需求、诉求,应当及时受理。

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落实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

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