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大运河遗产河道岸线改变或者破坏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破坏或者妨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