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和服务,按照国家规定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当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小型微型企业在企业联合体中协议合同金额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联合体相应比例的价格扣除。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