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本条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批准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由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擅自将非填海用途改为填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非围海用途改为围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将海域用途作其他改变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