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使用面积在七百公顷以下的贝类护养用海和使用面积在四百公顷以下的其他渔业养殖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填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但渔业养殖用海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下,且不影响其他项目用海的,可以不填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海域使用申请人对所提交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海洋工程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以一并编制,但由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