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乡镇水利(务)站等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和灌区管理单位等为主体,灌溉试验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水利专业化管护单位、村级水管员等为补充的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培育农村水利公共服务队伍和市场,提升农村水利服务专业化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水利服务队伍对农村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