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农村水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农村水利治理体系,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主体责任,将农村水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水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做好农村水利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