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农村非生活用水分类计价。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农村供水价格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和保证农村供水工程持续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