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农田灌溉应当优先使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地表水源替代、节水等措施,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灌溉取水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灌区节水配套设施改造。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配套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