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有计划地对淤积、堵塞等影响输水排涝和水生态功能的农村河道进行疏浚整治、水系连通,促进河道畅通和水体流动。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筹资筹劳等方式组织开展村庄河塘清淤。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范要求采取水利工程调度、生态河道建设等措施,推动保障农村河道生态流量,促进水生生物恢复和水生态环境改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