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列入县级河道管理名录的河道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农村河道的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河道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河道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