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收集梳理和研究市场主体集中诉求,对影响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政策规定、管理要求、操作流程等提出合理化、可操作的建议方案,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