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信用奖惩手段,褒扬和激励守信行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

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减少交易机会、提高保证金等措施。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或者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