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按照规定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并承担中介服务费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