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建立和完善全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同步办理、一次性办结。

建立健全企业简易注销制度,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裁定企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因无法清算终结的除外)或者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